信息來源于:互聯網 發布于:2023-04-21
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饒平嘉隆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三舊”改造項目(逸景華府)地塊(以下簡稱“地塊”)
占地面積:67200m2。
地理位置:位于潮州市饒平縣錢東鎮下浮山黃崗大道西段南側。
委托單位:饒平嘉隆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地塊土地利用現狀:地塊現狀為在建逸景華府住宅小區。
未來規劃:二類居住用地(R2)、商業設施用地(B1)及城市道路用地(S1)。
調查單位:深圳市興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調查緣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地塊由工業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根據要求,地塊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調查過程:2022年7月,委托深圳市興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地塊開展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深圳市興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 2022年7月~2023 年1月開展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前期主要工作分為資料收集、污染識別、人員訪談、土壤鉆孔、地下水建井、土壤和地下水采樣、樣品分析、報告編制等內容。
通過歷史資料搜查、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現場采樣分析的方式,識別地塊是否存在潛在的污染源,在上述基礎上編制了《饒平嘉隆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三舊”改造項目(逸景華府)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為后續地塊開發利用提供了科學依據。
二、調查結果
調查結果主要內容如下:
(一)收集的資料
(1)《饒平嘉隆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三舊”改造項目(編號:44512202257)建設用地規劃條件》(2020年10月13日);
(2)土地使用權證;
(3)《廣東省地下水功能區域》廣東省水利廳(2019 年 8 月);
(4)歷史衛星影像圖(來源于谷歌地球)。
(二)污染識別結果
(1)地塊歷史沿革情況
①1994年2月前:為水田,未進行工業企業開發,場地權屬潮州市饒平縣錢東鎮下浮山居委所有。
②1994年2月~2020年9月:1994年2月1日饒平嘉隆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開始主要從事經營生產經營其他水產加工品(烤鰻魚),2013年9月停產后轉為經營冷凍食品、淡水養殖、蔬菜種植等,2020年9月停產,建筑物未拆除。
③2020年10月~至今:饒平縣錢東鎮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同意饒平嘉隆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對地塊進行“三舊”改造及變更土地用途,并取得饒平嘉隆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三舊”改造項目(編號:44512202257)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期間地塊建筑物空置未拆除。
2021年2月廠房拆除后開始動工建設,分為二期進行建設?,F狀一期正在建設中,已建地下室一層結構,地面進行商業及住宅的主體結構施工。二期平整后現狀空置。一期建設時開挖地下室結構深度約5.9米,地下室面積為60405.86m2,土方挖土方約181217.58m3,回填土采用地塊內原始土,回填量12013.28m3,不涉及外來土壤。
根據歷史調查情況,項目地塊內歷史及現狀無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危險廢物及污泥處理處置等市政基礎設施;無滲坑;無原輔材料、油品的地下儲罐或地下輸送管道;地塊內無惡臭、化學品味道和刺激性氣味,無明顯污染和腐蝕痕跡、無水井;無固廢、危廢等非法傾倒情況;地塊內不涉及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重點行業企業。
(2)現場踏勘
項目組成員于2022年8月對調查地塊進行踏勘,地塊區域范圍內地塊內逸景華府一期進行主體施工,二期范圍空置。地塊現狀北面為黃崗大道,東面為農田,南面為在建饒平縣逸峰實驗學校、施工營地及空地,西面為灌溝及農田。
地塊北面隔黃岡大道有生產企業為廣東摯信彩印有限公司、彰聯石油加油站等。
(3)人員訪談
2022年8月,項目成員組與項目地塊使用者、附近居民、管理部門人員等進行訪談,聽取了相關人員對地塊的歷史介紹,了解地塊歷史沿革生產工藝的相關信息。
根據人員訪談及歷史調查情況,項目地塊內及周邊未出現過危險化學品泄露事故,歷史使用階段地塊內沒有環境污染事故和投訴事件發生的記錄。地塊內歷史及現狀無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危險廢物及污泥處理處置等市政基礎設施;無滲坑;無原輔材料、油品的地下儲罐或地下輸送管道;地塊內無惡臭、化學品味道和刺激性氣味,無明顯污染和腐蝕痕跡、無水井。
(4)污染識別
根據資料分析及現場踏勘,項目地塊存在的潛在污染源主要來自地塊內原烤鰻廠、凍庫及周邊企業彩印廠及加油站經營過程產生的重金屬鉛、石油烴(C10-C40)、苯系物揮發性有機物、多環芳烴類半揮發性有機物及地下水石油烴(C6-C9)、甲基叔丁基醚。
綜上所述,本項目應關注的污染物種類為重金屬鉛、石油烴(C10-C40)、苯系物揮發性有機物、多環芳烴類半揮發性有機物及地下水石油烴(C6-C9)、甲基叔丁基醚等。
(5)監測結果
本次初步調查階段,地塊按專業判斷法及隨機布點法相結合,共布設13個點位個土壤監測點位,每個采樣點取3-4個深度采樣,場地外布設2個土壤對照點,土壤樣品總數43個。檢測項目共49項,包括:①理化性質:pH、含水率;②基本項45項:重金屬:鎘、汞、砷、鉛、鉻(六價)、銅、鎳;揮發性有機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 、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半揮發性有機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比、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③特征污染物:石油烴(C10-C40)、石油烴(C6-C9)(9#)。
本次調查地下水采樣點5個,對照點1個,檢測項目共41項,包括:①常規指標(8項):pH、硫酸鹽、氯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氨氮;②重金屬(7項):鎘、汞、砷、鉛、鉻(六價)、銅、鎳;③揮發性有機物(20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二甲苯(總量)、苯乙烯;④半揮發性有機物(3項):萘、苯并【a】芘、苯并【b】熒蒽;⑤特征因子(3項):石油烴(C6-C9)、石油烴(C10-C40)、甲基叔丁基醚。
項目土壤及地下水樣品的分析測試工作由獲得廣東省計量認證(MA)的深圳立訊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廣東天鑒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完成。土壤檢測指標指標采用《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HJ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進行評價,土壤石油烴(C6-C9)采用香港特區污染場地污染土壤修復標準中的篩選值。地下水石油烴(C6-C9)采用香港特區污染場地污染地下水修復標準中的規定限值;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烴(C10-C40)執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的計算方法、模型和參數推導值;其余指標執行采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標準進行評價。
此次調查工作主要結論如下:
(1)地塊內土壤樣品:項目土壤監測指標結果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標準,石油烴(C6-C9)香港特區污染場地污染土壤修復標準中的篩選值,項目地塊可作為第一類用地進一步開發。
在本次土壤調查中,半揮發性有機物及石油烴(C6-C9)未檢出,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及石油烴(C10-C40)有不同程度檢出,檢測值結果均符合《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標準,污染物濃度在土層分布中呈無規律性。評價地塊內應關注的污染物種類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C10-C40)、石油烴(C6-C9)等未對本項目土壤造成較大影響。
綜上所述,項目地塊可作為第一類用地進一步開發。本次檢測結果僅為本階段土壤污染物遷移的濃度結果,遠期污染物濃度隨機械遷移、物理化學遷移、大氣沉降遷移會有不同變化。本階段土壤監測結果符合篩選值,不需進一步調查。
(2)地塊內地下水樣品:由地下水監測結果可知,地塊地下水呈酸性到中性,常規指標中,僅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氰化物未檢出,其余指標均有檢出。重金屬監測因子銅、鎘、鉛未檢出,鎳、六價鉻、汞、砷有不同程度檢出。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均未檢出;特征污染物石油烴(C6-C9)及甲基叔丁基醚均未檢出,石油烴(C10-C40)有不同程度檢出。
綜上所述,地塊內石油烴(C10-C40)、甲基叔丁基醚檢測結果均符合《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中計算方法、模型和參數推導后的篩選值,石油烴(C6-C9)采用香港特區污染場地污染地下水修復標準中的規定限值,其余指標檢測結果均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標準限值。
三、調查結論
本次第二階段初步調查結果表明,該地塊可作為《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進行開發使用。根據導則要求,本階段初步調查結束,無需對該項目地塊進行詳細環境調查,無需進行第三階段調查。